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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李新春、周春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李新春,周春兰,郗桂娥,徐传文,于莉莉,韩明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新春被执行人周春兰被执行人郗桂娥被执行人徐传文被执行人于莉莉被执行人韩明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新春、周春兰、郗桂娥、徐传文、于莉莉、韩明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的申请,被执行人李新春、周春兰、郗桂娥、徐传文、于莉莉、韩明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借款29706.1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新春、周春兰、郗桂娥、徐传文、于莉莉、韩明常主动还清了欠款。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