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大朋与孟凡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朋,孟凡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刘大朋。被告:孟凡东。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朋与被告孟凡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刘大朋负担。审 判 员 石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