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汤阴县信用社诉张明山、甄月芹、张云峰、左彦军、张超、苏红亮、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明山,甄月芹,张云峰,左彦军,张超,苏红亮,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金初字第20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运喜,男,该单位职工。被告张明山,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被告甄月芹,女,1974年6月3日出生。被告张云峰,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被告左彦军,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张超,女,1991年2月4日出生。被告苏红亮,男,1973年6月3日出生。被告XXX,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明山、甄月芹、张云峰、左彦军、张超、苏红亮、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白营信用社为原告下属二级机构)。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明山、甄月芹、张云峰、左彦军、张超、苏红亮、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小勇审 判 员 李云魁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