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小琴与杨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琴,杨宇,杨某某,张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428号原告杨小琴,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杨宇,汉族,江苏常州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江苏常州人。法定代理人杨丽,女,系杨某某之母亲。被告张惠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琴与被告杨宇、杨某某、张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