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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福友与张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友,张军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220号原告:李福友。被告:张军良。原告李福友与被告张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军良因需分别于2013年7月22日、2013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欠条各一张。上述借款合计30000元,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福友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军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吴颖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