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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州君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诉四川桥联锡旺新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君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四川桥联锡旺新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64号原告常州君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法定代表人殷绍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伯俊,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桥联锡旺新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无锡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唐明,董事长。原告常州君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桥联锡旺新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桥联锡旺新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原告常州君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台车式热处理炉1台作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桥联锡旺新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账号:2010100002505420)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被告四川桥联锡旺新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安装于车间内的车床(型号:htc200800middle)一台;二、对担保物(原告常州君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所有、安装于车间内、规格型号为10*3.5*2.3m的台车式热处理炉一台)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