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星宇威士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华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星宇威士伯商贸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华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星宇威士伯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华派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阳星宇威士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华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华派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申请执行人沈阳星宇威士伯商贸有限公司油漆款29456元,并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