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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红语与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语,杜绍俭,张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张红语,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杜绍俭,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秋爽,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红语诉被告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绍俭、张秋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语撤回对被告杜绍俭、张秋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270元由原告张红语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