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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讷河市民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民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鑫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民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迟晓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鑫阳,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讷河市民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鑫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鑫阳下落不明现在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讷法执字第241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达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