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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76号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肇中,陆妍珊,姚亚起,梁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陆肇���,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陆妍珊,女,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亚起,女,193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继荣,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陆肇中、陆妍珊、姚亚起与被执行人梁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继荣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分期支付赔偿款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陆肇中、陆妍珊、姚亚起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陆肇中、陆妍珊、姚亚起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继荣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伍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