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广文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广文,男,汉族,1938年10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中专文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亮,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茂检公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广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云志、谢中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广文及其辩护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黄广文因怀疑其妻子即被害人陈某清(殁年71岁)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其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某镇某街某号的家中与陈某清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黄广文持一个木锤往陈某清的头部猛烈敲打多次,致陈某清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清符合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广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广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广文辩称其不是故意杀害被害人陈某清。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黄广文事前没有预谋杀害其妻,其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属于丧失理智的故意伤害行为,案发后即时告知子女,主观上没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2)黄广文属自首,有法定从轻情节。(3)黄广文犯罪后已具结悔过;被害人为其妻,犯罪对象特殊;被害人忽视夫妻感情沟通,对犯罪发生有一定责任;黄广文属初犯、偶犯,作案时已77周岁,应酌情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黄广文因怀疑其妻子即被害人陈某清(殁年71岁)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其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某镇某街某号的家中与陈某清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黄广文持木锤砸击陈某清的头部多次,致陈某清当场死亡。案发后,黄广文致电其亲属并表明自己是作案人,未逃离现场。其亲属到场后报案。随后民警到达并对黄广文进行抓捕,其无拒捕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清符合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3日接邵某报案及立案侦查之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往案发现场,在黄广文家中三楼的卧室内将其抓获的过程。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木锤一把、衬衣一件、裤子一条、拖鞋一双。4.移动通讯电话清单,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黄广文与黄某英、邵某的通话情况。5.被告人黄广文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广文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6.犯罪前科说明,证实被告人黄广文没有违法犯罪记录。7.被害人陈某清户籍资料,证实陈某清的身份情况。8.电白县麻岗镇麻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黄广文与陈某清系夫妻关系。9.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侦一中队出具的《说明》,证实案发后,医护人员到场抢救后宣布被害人陈某清当场不治身亡,故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10.电白区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单、电白区中医院检查报告,证明黄广文有脑萎缩病征。11.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侦一中队出具的《关于黄广文故意杀人案木锤指纹鉴定说明》,证实由于作案工具木锤的体表较为粗糙,因而无法对木锤进行指纹鉴定。12.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侦一中队出具的《关于黄广文故意杀人案鞋印鉴定情况说明》,证实由于案发后,多人进入案发现场,案发现场为变动现场,鞋印已遭到破坏,因而无法对现场鞋印进行鉴定。(二)证人证言1.证人邵某证言:2014年10月13日22时许,我接到大舅黄某某的电话,他说我的岳父黄广文和我的岳母陈某清打架,黄广文把陈某清打死了。我听完电话后,马上和我老婆黄某碧走向我岳父的楼房。我去到二楼时,看到陈某清已经躺在二楼厅中,地上有一大滩血。我在门口那里看到就哭了,随后打110、120以及打电话给黄广文的亲属。黄广文打电话给我老婆黄某碧说是他和陈某清打架并将陈某清打死的。国庆期间,有一天晚上11时多,陈某清打电话给我老婆黄某碧,叫我老婆快点过去,黄广文发神经。就是那天晚上我就听黄某碧说黄广文是因为陈某清在外面有男人而发火的。黄广文有脑萎缩很长一段时间,曾经去过水东的医院看过两次,以前也有治疗。2.证人黄某泉证言:我和黄广文是同宗亲戚、邻居。2014年10月13日21时许,当时我正在水东喝茶,黄广文大儿子黄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父亲黄广文殴打了他母亲陈某清,叫我回去看下什么情况。当我去到黄广文家门外面时,很多人围在他家门前,说黄广文和陈某清两夫妻刚才在打架,黄广文殴打了陈某清。我上到二楼,看到陈某清躺在二楼大厅的地板上,全身都是血,地上也有一大滩血迹,一动不动,已经死亡了,有人说黄广文在三楼,于是我又走上三楼,发现黄广文把自己反锁在楼梯左边的第一间房,不肯出来。不久麻岗派出所警察就到了,黄广文小儿子黄某英就喊黄广文开门,黄广文把房门打开,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就带黄广文离开了。3.证人黄某禾证言:2014年10月13日晚上22时许,我在一烧鸡店吃东西时,听到外面有人大声说有人被砍伤了,流了很多血,一女的说是黄广文家出事。我和廖某明来到黄广文家一楼,看见黄广文的女婿邵某和他老婆在一起哭。邵某说打人的在二楼,我们就上到二楼,黄广文一叔伯侄子在撞门,门撞开后,我门三人在大门往里看,看见陈某清躺在厅中央,她周围都流了很多血,看样子是不行了,一会医生来了检查后说已经没救了。4.证人黄某英证言:2014年10月13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大哥黄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父亲黄广文今晚在家与母亲打架,将母亲陈某清打死了,所以我从茂名赶回麻岗老家。2014年10月14日凌晨10分左右,我回到麻岗老家,看到大哥黄某某与我姐姐黄某碧、黄某芳、黄某花在家一楼站着,几人在哭。我直接上二楼,看到我母亲陈某清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全身都是血,已经死亡。一会民警来了,我和民警一起上到三楼,在三楼北边的房间窗外见我父亲黄广文在床上睡着,我就叫我父亲黄广文开门,他开门后就说,做了这样的事,对不起你们,自己也愿意去死了。之后我就和我父亲黄广文与民警一起到派出所。(三)被告人供述及辨认被告人黄广文供述:2014年8月19日,我妻子陈某清亲口告诉我她与家住不远的黄某学从三年前起就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与陈某清因此事争吵过很多次。2014年10月13日晚饭后,我在家中二楼客厅看电视,陈某清像往常一样在一楼客厅看电视。晚上约21时,陈某清上来二楼客厅和我一起看电视,我主动和她聊天,但她一直不搭理我。后来我还多次要求她坐在我身边一起看电视,但她都不情愿。后来我觉得很生气,便拿起客厅内的一个木锤走向陈某清身旁向其头部各处猛烈敲打。陈某清想反抗,但因为她力量不够我大,还是被我用木锤多次敲中头部。没多久她便晕倒在客厅中间了,其头部流出很多血,我看到她晕倒后还没解恨,便用手中的木锤继续多次敲击陈某清头部,还把她戴在手上的玉镯都打碎了。我将妻子陈某清打死后,我便打电话给我二儿子黄某英,接着打给我大女儿黄某碧及大儿子黄某某,没过多久黄某碧和他丈夫邵某来到我家中二楼的客厅,他们看到陈某清躺在一片血泊中便哭起来。后来我见到邵某打电话报警,你们公安机关很快就来到现场并把我带走。我将陈某清杀死后,还把自己身上沾了陈某清血迹的白衬衫脱掉并随手丢在我的卧室里,然后还清洗了自己手上的血迹。我用木锤对我妻子陈某清进行殴打时,有意识到她会被我打死。刚开始殴打时十分清醒,就是很愤怒,很想把她打死,后来打着打着就有点神志模糊了,停不下手一直打。(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电白区某镇某街某号黄某某屋;现场提取了血迹三份(分别是二楼大厅地面、二楼大厅南墙、二楼大厅二楼)、木质锤状物一把、白色衬衫一件。2.被告人黄广文签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木锤是其敲打妻子陈某清头部所用凶器;公安机关扣押的衬衣、西裤是其杀害妻子陈某清时所穿衣物;公安机关扣押的拖鞋是其杀害妻子陈某清时所穿鞋物。(五)鉴定意见1.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公(司)鉴(法尸)字[2014]D18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清符合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2.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公(司)鉴(DNA)字[2014]398号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木锤上的血迹、地面上的血迹、南面墙上血迹、白色短袖衬衫的血迹、黄广文头面部皮肤表面提取可疑血迹、黄广文指甲上提取可疑血迹、黄广文脚背提取可疑血迹、黄广文深灰色西裤上的血迹、黄广文棕色拖鞋上血迹的基因分型均与死者陈某清肋软骨的基因分型一致。(六)视频资料讯问黄广文视频录像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讯问黄广文及黄广文对其犯罪行为的供认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广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广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黄广文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本案证据显示,案发时黄广文持木锤多次击打被害人陈某清头部,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在被害人受创倒地后仍未停止攻击,直至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可见,黄广文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系持积极追求态度。公诉机关指控黄广文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正确。黄广文辩称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案发后,黄广文向其亲属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在其亲属报案后没有逃离现场,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3)黄广文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4)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对黄广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5)除黄广文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对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6)黄广文无前科,系初犯,但鉴于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不足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黄广文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本案的全部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黄广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广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少芬审 判 员 阮树本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杨冬冬书 记 员 刘小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