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陆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蒲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