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程义强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义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程义强,男,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继胜,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升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静,女,该公司项目计划负责人。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辛家庙*号。法定代表人周海军,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义强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程义强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黄文兴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岳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