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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18号原告刘宏伟,住址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旭飞花园B栋1-2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兴海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