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惠珊与熊树烽其他民事158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云法执字第15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穗云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住广州市芳村区。被执行人熊某,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熊某应向陈某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400元。由于熊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陈某遂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房产,其持有产权份额,由于没有析产且估值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相差较大,无法进入下一步的评估拍卖程序。法院另外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档案,因为车辆下落不明,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房产,其持有产权份额,由于没有析产且估值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相差较大,无法进入下一步的评估拍卖程序。法院另外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档案,因为车辆下落不明,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云法执字第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土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