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0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宏伟货运有限公司与杨磊、赵桂强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宏伟货运有限公司,杨磊,赵桂强,临沂市艳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1869号原告张家港市宏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二环1号。法定代表人马云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震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被告赵桂强。被告临沂市艳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社区。法定代表人周艳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宏伟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磊、赵桂强、临沂市艳朋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宏伟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宏伟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伟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宏伟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新宏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