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2012)倴刑初字第1-4号延长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延 长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2)倴刑执字第1-4号罪犯李某某,农民。2010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曹妃甸工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曹妃甸区工业区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倴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唐海县看守所将李某某投送监狱交付执行时,该监狱以李某某患有肺结核和糖尿病作出暂不收监通知并提请本院对李某某病情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唐山市工人医院进行鉴定,唐山市工人医院鉴定结论为:罪犯李某某患有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5期;左上肺继发性肺结核,硬结钙化,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鉴定保外就医有效期限为半年。本院依法决定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在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分别由负责社区矫正的丰南区司法局委托和向本院提供李某某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建议、委托本院对罪犯李某某进行保外就医医学诊断,后由本院依据唐山市工人医院的保外就医鉴定结论和保外就医医学诊断证明,分别依法作出了对罪犯李某某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负责社区矫正的丰南区司法局又以罪犯李某某因患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高血压2级,现仍在治病中,再次委托本院办理罪犯李某某的司法鉴定。本院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唐山市工人医院进行鉴定,唐山市工人医院对罪犯李某某的病情诊断为:糖尿病肾病;高血���病I级(很高危);心功能I级;高甘油三血脂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第八条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零十天(自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9月13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