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易存与鞠德君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易存,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鞠德君,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存与被告鞠德君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对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00.00元,由原告易存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