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继文、贾伟宁、付继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邢思克,宁日源,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邢思克被执行人宁日源被执行人王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继文、贾伟宁、付继永、高菲、吉林省福霖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证信证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