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颜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上诉人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林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厉 伟审 判 员 刘伟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冰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