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广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赵永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永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广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昌明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功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爽,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欣。委托代理人武将,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赵永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永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永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7250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敏乐代审判员 吕万波代审判员 夏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