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刑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胡××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胡×&times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蓟刑初字第0229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农民,群众。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4年9月16日在公安蓟县分局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杜长福,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农民,群众。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4年9月16日在公安蓟县分局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在本院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任学东,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胡××被控传播淫秽物品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第3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庆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杜长福、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任学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胡××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QQ号(13×××94)建立群号为103285133的QQ群,网名为“群主,神一样的存在”,主要用于交友聊天。胡××于2014年初将其网名更改为“岛国影视”,主要用于其本人及群组其他成员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共享。因胡××在QQ群中会员级别较低,被告人刘××是超级会员,2014年6、7月份刘××成为群主。至2014年8月28日该群组成员达389人,管理员5人。公安机关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8日通过网监远程监控技术手段对该群组进行远程勘验,发现群内有疑似淫秽视频及图片。经鉴定,其中21个视频、39张图片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刘××于2014年9月1日、被告人胡××于2014年9月10日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胡××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证人王××、张××的证言,有公安机关的远程监控勘验报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的群组,发展成员达389人,传播淫秽视频、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均应予惩处。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先后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适当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胡××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