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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三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国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三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国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三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水源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彦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国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进,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尹泰家园**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周志,石家庄市桥西区金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石家庄三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石家庄三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王国进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家庄三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其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三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87元,减半收取1743.5元,由上诉人石家庄三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