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484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2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家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轿车(搭载被害人周某某)从河源往惠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205线2863KM+900M处即博罗县石坝镇东来饭店门前路段时,停车让周某某下车呕吐,周某某呕吐后趴在该车车头盖上,陈某某因疏忽大意,起动车辆将周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周某某受伤(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周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0.39毫克/100毫升,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犯罪后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家庭经济一般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轿车(搭载被害人周某某)从河源往惠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205线2863KM+900M处即博罗县石坝镇东来饭店门前路段时,停车让周某某下车呕吐,周某某呕吐后趴在该车车头盖上,陈某某因疏忽大意,起动车辆将周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周某某受伤(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周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0.39毫克/100毫升,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人除已赔付的9.35万元以及保险理赔款外,被告人另赔偿被害人30万元,其中15万元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完毕,其余15万元在被告人出狱后的当月按月支付,至还清款日止。该协议经被害人家属申请,得到本院确认。签订协议当日,被告人支付了15万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G205线2863KM+900M处。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肇事车辆小轿车、被告人陈某某的驾驶证。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周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5、广东省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39毫克/100毫升。6、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驾驶车辆经过事发地点时,看见同学陈某某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停在事故地点,于是其下车询问了一下情况,听说已经报案,当时陈某某手挽一个伤者,后来陈某某开车将伤者送到石坝卫生院。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日,其与陈某某、“同学辉”三人在石坝罗洞朋友家吃饭、喝酒,晚上,由陈某某驾驶小车搭乘其和“同学辉”送“同学辉”回家,行至事故地点时,“同学辉”因醉酒想吐,陈某某便将车停下来。“同学辉”下车后不知是吐或是小便,之后人就倒在车辆前方。其也喝醉了酒,也不知道他是怎样碰到的,后来其下车,看到陈某某抱着倒在地上的“同学辉”。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其丈夫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到2015年4月14日止,其及其丈夫共付给了伤者周某某家属9.35万元。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认,案发当日傍晚,其与同学周某某、朋友蒋某某到石坝镇罗洞村的朋友家吃饭、喝酒。当晚约19时左右,其驾驶自己的小车搭乘蒋某某、周某某一起送周某某回家,19时30分左右,行到事发地点时,周某某说想吐,要下车,于是其就把车停靠在路边,让周某某下车去呕吐。周某某下车后,其因喝了酒就趴在方向盘上休息一下,过了一会,其隐约听到有“咣”的一声,以为周某某上了车,因为大意,无注意到周某某趴在车辆的发动机机头盖上,就起步车辆,把周某某撞倒。事故后其开车将周某某送到医院,并在医院被交警带走。在其进看守所前,其家属赔偿了周某某约10万元。其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愿意与周某某家属进行协商,希望得到周某某家属的谅解。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驾驶车辆将伤者周某某送到博罗县石卫生院,并在该卫生院被交警带回石坝交警中队接受调查。9、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证,在发生事故前已被依法注销。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因无证驾车于2015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2、裁定书、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人除已赔付的9.35万元以及保险理赔款外,被告人另赔偿被害人30万元,其中15万元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完毕,其余15万元在被告人出狱后的当月按月支付,至还清款日止。该协议经被害人家属申请,得到本院确认。签订协议当日,被告人支付了15万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部分款项,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宽量刑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剑文审 判 员 陈东宝人民陪审员 陈育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文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