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俊俊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俊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2885号罪犯何俊俊,现在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鄂硚口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俊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何俊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7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何俊俊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口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何俊俊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口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俊俊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口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何俊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何俊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军审 判 员 刘汉涛代理审判员 谢 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桂霄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