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肖权谋与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高乐煤矿、龙唐分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权谋,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高乐煤矿,龙唐分,邱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保字第138号申请人肖权谋。委托代理人刘槐青,娄底市贤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高乐煤矿。被申请人龙唐分。被申请人邱少芬,申请人肖权谋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高乐煤矿、龙唐分、邱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高乐煤矿、龙唐分、邱少芬名下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权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高乐煤矿、龙唐分、邱少芬银行存款2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将案外人肖红光为申请人肖权谋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物车辆一台(车牌号:湘K)予以查封;3、将案外人刘扬为申请人肖权谋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物住房一套(权利证号:房产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晓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严彩霞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