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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夫妻双方已和好,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柯亚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