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夫妻双方已和好,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柯亚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