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25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公诉机关以武东检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共同租住在本市东西湖区某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2015年4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尹某采取使用砧板撞击房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范某某家中,将该房屋内的长虹牌24英寸LED2480ix型号液晶平板电视1台(价值人民币600元)、索佳SD825型号DVD1台(价值人民币40元)盗走,并将上述物品藏匿于其家中床下。被害人范某某发现被盗后,于当天下午6时许在被告人尹某家中将被盗物品追回。被告人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尹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小克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记员  李 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