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郜国强与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国强,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317-4号申请执行人郜国强,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孙军,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住铜陵市。郜国强与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郜国强因孙军不履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军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军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