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法执异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琳与李桃彬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桃彬,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异字第233号案外人杨琳,女,汉族,26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码:412801198910020866.委托代理人张翰丹,女,汉族,27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张楼西区***号。身份证号码:412801198807031428.申请执行人李桃彬.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万家花园。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696号2号楼3号。本院在执行李桃彬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琳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琳称:其于2013年6月29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杨琳购买的御锦花园1号楼1单元1903号住房一套,总房款33568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当日,其即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现依法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执行。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29日,杨琳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杨琳购买的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1号楼1单元1903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67.84平方米,单价2000元/平方米,房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35680元。合同签订当日,杨琳即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335680元。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桃彬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立一民保字第13号与第1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9月29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立一民保字第13号与第1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查封,2013年6月29日杨琳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于当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杨琳依据上述事实主张其权利,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1号楼1单元1903号住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长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