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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光春与杨明辉、杨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春,杨明辉,杨俊,杨慧,杨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086号原告:杨光春。委托代理人:高艳霞,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梅,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辉,沈阳造币厂工人。被告:杨俊,沈阳装饰材料制造公司工人(已退休)。第三人:杨慧。第三人:杨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春与被告杨明辉、杨俊、第三人杨慧、杨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崔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杨光春负担。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