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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万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2013)横民初字第005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偿还借申请人万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其利息(计息从2013年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20‰);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万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经本院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万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4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凯审 判 员  雷玖蓉代理审判员  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