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永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永峰,沈永昌,沈永亮,刘成博,沈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沈永峰,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沈永昌,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沈永亮,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成博,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沈永进,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永峰、沈永昌、沈永亮、刘成博、沈永进、刘长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