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笛都乘龙物流有限公司与马强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笛都乘龙物流有限公司,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笛都乘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刘家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仁典,经理。被执行人马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笛都乘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强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69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