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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谢加贤与吴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加贤,吴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谢加贤。被执行人:吴文超。本院(2014)周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文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加贤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文超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谢加贤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翟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