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梁德元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德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076号罪犯梁德元,男,生于1970年6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沙洋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德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2011年5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复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梁德元在服刑中获监狱八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德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八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德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德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