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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锋与麦炬辉、黎焕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锋,麦炬辉,黎焕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61号原告:郭锋,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李立国、梁联英,分别系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麦炬辉,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黎焕桃,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锋诉被告麦炬辉、黎焕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锋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为1910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共3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锋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雅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