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5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本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