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甲、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9日病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已由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