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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甲、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9日病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已由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