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卫国、曹毅胜与曹毅胜、陈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国,曹毅胜,陈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905号原告:朱卫国。委托代理人:徐明。被告:曹毅胜。被告:陈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国与被告曹毅胜、陈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卫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朱卫国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李恩言人民陪审员 徐志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