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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卫国、曹毅胜与曹毅胜、陈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国,曹毅胜,陈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905号原告:朱卫国。委托代理人:徐明。被告:曹毅胜。被告:陈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国与被告曹毅胜、陈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卫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朱卫国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李恩言人民陪审员  徐志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