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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时间与严安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间,严安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时间(SHIJIAN),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新西兰籍,护照号:LH949404,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号浙商财富中心*号楼**楼。委托代理人:徐小定(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严安娜。原告时间(SHIJIAN)诉被告严安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时间(SHIJIAN)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间(SHIJIAN)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间(SHIJIAN)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时间(SHIJIAN)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