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周某自2014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元,于每年12月30日支付当年的抚养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