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阎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阎某,村民。被告李某甲,村民。原告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尚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到宣化县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012年7月26日生下儿子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和生活环境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情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被告常年不归家,经常分居,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了牛郎织女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自承受。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没有问过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15年1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是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长时间分居,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间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长时间分居,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没有意义,因而理所当然结束这段婚姻。儿子李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与原告阎某于2010年经媒人张树军介绍认识,当时到原告家相亲,经其全家及原告本人同意后,开始交往,当时原告向我家提出12.8万元作为彩礼,对于我家来说,确实是个巨大的数字,我家兄弟两个,父母都是农民,就是靠种地打工挣钱,给哥哥盖房娶媳妇以后,家里本来就挺困难了,但是偏偏雪上加霜,母亲又查出来直肠癌,买药,做手术,又花了很多钱,都是向亲戚借的,最后也没能留住母亲,还是离我们而去,剩下我和父亲一起生活。父亲为我成家天天发愁,现在虽然对方提出这样大的数字,但是,可怜天下父母心,为了我可以有个家,娶个媳妇,父亲答应了,答应这12.8万彩礼,作为婚后我们买房子的钱,并开始向我的姑姑姨姨们借钱,四处拼凑。先给了原告两万,她便开始与我交往。我们在宣化一起租房生活,当时我在大北街开铲车,期间,她怀孕了,我很想要这个孩子,但是原告怕我家不给钱,就瞒着双方父母,偷偷打掉了孩子,后来原告母亲还是知道了,让其回家休养,这时候原告父母家种的菜也该收了,其父母年迈,非要我回去帮忙收菜。我只能放下手里的工作回去跟他们家收菜、卖菜,为此老板扣了我一个月工资,三千多,我也把这份工作丢了,帮他们家干了近一个半月的活。到了2011年年初,我们一起回到了李大人庄,我又找了新工作,在赵家窑开铲车。这时原告提出给她剩下的钱可以与我结婚,我父亲四处奔走,不惜一切代价,凑了10.8万给原告,隧与我结婚,于××××年××月××日领结婚证,此后我们一起在李大人庄生活。我每天白天上班,晚上回家,原告在家打打麻将,玩玩电脑,日子过得挺幸福的,我们关系也挺好,生活很稳定。我们便一起计划要孩子,可能因为打过胎,我们过了好几个月才要上孩子,期间原告还看过医生。试问,我们一起生活了这样久,也彼此了解了,如果我真大男子主义,我真差劲,原告为什么还千方百计想生孩子?到2012年7月26日我儿子李某乙出生,我特别高兴,有了儿子,我更有干劲,当时真的觉的很幸福,就是想着多挣钱,给他们母子最好的生活,我父亲也特别高兴,给了我们五千元,我们平时的花费也是由父亲出。父亲虽然岁数大了,但是为了我,为了还债,还是打工挣钱,真的特别不容易。生完孩子不到一个月,原告父母家的菜又该收了,她父母年迈,只能让我回去帮忙,我又一次扔了工作,帮助他们家收菜、卖菜,她父亲也觉的我干活踏实,挺喜欢我的。2013年,我打算继续回去开铲车,让原告好好在家带孩子,但是原告拒绝,坚持让我去内蒙打工,说那边挣的工资高,其实我也不想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但是原告坚持,也为了给他们母子更好的生活,我便外出打工,月薪四千二,大约两个月回来一次,我把自己挣得钱,除了自己的零花钱以外全部交给原告,给其父母买羊,为原告家买了保险,虽然很辛苦,但是我觉的我的付出是值得的,我想有个安稳的家。到了2014年,原告坚持要开店,我当时不同意,觉得孩子小,需要她好好带,等孩子大点再说,但是原告坚持,于是在康宝县开了服装店,投入六万元左右。我平时的工资也全部投入店内,原告一直告诉我生意很好,但是还是说有外债,我也没有多想,一直以为她和我一心,为了帮助原告还钱,我高利贷一万九为其还债,本以为这样全心全意地为原告付出,为他们家付出,会得到回报。可谁料人心难测,我于2014年11月份回家偶然发现原告在qq、微信与一男人关系暧昧,明显非正常关系,我开始质问她,她当时说自己错了,还删了那男人的qq、微信,说一定会改,我给那男人打电话,他也说以后不聊了,虽然我当时特别生气,但是为了我儿子,为了我那年迈的父亲,为了这个家,我原谅了她,再次为她还钱。可过了一周,我又发现她与那人聊天,语言暧昧,还有见面,我当时很生气,我们吵了一架,她便开始不回家,当时原告的亲戚、父母也都劝她,让她珍惜这个家,为了孩子不要在外面鬼混了,但是她甚至都不回她父母家。试问,一个合格的母亲会这样做吗,她这是爱儿子吗?我爸为我付出太多太多,而原告除了想向我爸要钱哪里关心过年迈的老人,我们家为其付出了那么多,谁知到她却背信弃义,道德败坏,不顾孩子,不顾老人,明明有家庭却要跟别人鬼混,儿子跟着她会好吗,对儿子的成长教育没有半点好处。2015年6月8日,本来第一次开庭,法院联系不到原告,而是两次通过一名叫刘健的男人联系,试问,这么巧,他们就在一起?非情非故,为什么留下一名男人电话,证明她早就和这个男人在一起了。原、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经媒人张树军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2年7月26日生长子李某乙。因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工作、生活,故产生一定矛盾。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然因两地分居工作、生活产生矛盾,但夫妻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互谅互让,给孩子创造一个温馨的生活环境,共同创建幸福的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325号代理审判员 赵尚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