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谢朝英、朱陈伟与朱陈伟、朱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英,朱陈伟,朱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谢朝英,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维文。被告:朱陈伟,职业不详。被告:朱小琴,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朝英与被告朱陈伟、朱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朝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朝英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朝英负担。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