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海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海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97号原告王某某,女,土族,1995年出生,现住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现住德令哈市。被告海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巴某某,男,蒙古族,1987年出生,现住德令哈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海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需要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桂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