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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华与被告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华,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李德华,男。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桔城大道美世界广场B栋。法定代表人袁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华与被告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德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建荣审 判 员  李婧婧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