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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万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万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287号原告: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同心路。法定代表人:曹培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万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路。法定代表人:钱立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开公司)与被告天长市万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万鹤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开公司委托代理华明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鹤公司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开公司诉称:2012年11月8日,天开公司与万鹤公司订立《万鹤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万鹤综合楼土建工程总价款283万元,工期120天。合同签订后,万鹤公司一直未将工程交给天开公司施工,而是将工程交给实际施工人施文杰施工。现该工程结束,并进行了结算。因此,万鹤公司已严重违约,没有将工程交给天开公司施工。现要求1、解除与万鹤公司所签订的《万鹤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万鹤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万鹤公司辩称:1、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天开公司虽然没有进行施工,但对整个过程参与了管理并进行了工程验收。现万鹤综合楼已交付给万鹤公司,且部分房产已经出售,该房产所有销售手续已经齐全。2、双方主要的矛盾是工程款给付问题,因为实际施工人与万鹤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时未通过天开公司,导致天开公司相关的规费、税收及管理费没有到账,所欠费用万鹤公司正想办法处理。综上,天开公司虽然不是建筑施工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并验收合格,所以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天开公司与万鹤公司订立《万鹤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万鹤综合楼竣工后,天开公司出具相关验收文件,工程经验收合格。上述事实有《万鹤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天开公司及万鹤公司陈述及辩解在卷,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天开公司出具万鹤公司综合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意味着对万鹤综合楼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担负责任,对该楼今后的保养、维修承担责任。现天开公司要求解除建筑合同,不符合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要求,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