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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宝日拉岱与被申请人乌日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日拉岱,乌日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212号申请人宝日拉岱。被申请人乌日娜。申请人宝日拉岱与被申请人乌日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乌日娜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乌日娜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文清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先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