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1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晓文与被执行人叶发功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文,叶发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文,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叶发功,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刘晓文与被执行人叶发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沙民房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恢1字第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