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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叶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叶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杨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叶某某、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借款本金667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负担案件受理费5235元,保全费200元。申请人白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91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法执字第002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荫龙 百度搜索“”